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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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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财会〔2016〕10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驻邕各单位,有关继续教育机构: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14〕54号)、《关于开展全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桂财会〔2015〕21号),为认真做好我区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研究,现就我区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和学分

(一)继续教育对象。持有广西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均为继续教育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五类人员:

1.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型企业标准及以上的企业〔根据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持证人员,或者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

2.小型企业持证人员,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持证人员,符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条件的小型企业持证人员除外。

3.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

4.会计类社会中介机构持证人员,含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持证人员。

5.其他单位持证人员。

(二)继续教育学分。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1年为周期,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大中型企业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包括管理会计、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相关问题解释、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基础知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税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绩效评价管理、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相关的知识。要重点学习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新发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企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石油石化行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和第8号、《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15〕18号)、《关于发布2015年版XBRL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通知》(财会〔2015〕6号)等新颁布出台的会计标准。

(二)小型企业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其他与小企业密切相关的财税法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会计、绩效评价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其中,要重点学习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税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制度、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其中,有关单位要重点学习《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基础薄弱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应重点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标准》。

(四)会计类社会中介机构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知识,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医院、高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税务政策解读及会计实务处理知识,以及与业务相关的财税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财务管理制度、行业行政管理、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

(五)其他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根据所在行业及工作特点、要求,学习涉及本行业的财税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以及本行业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其他财会业务知识。

  三、继续教育方式

持证人员可选择网络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继续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学习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一)网络继续教育培训。选择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方式,请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网站首页,点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继续教育管理”进行网上报名,核对个人信息,选择已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培训中心、北京东奥华宇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网上学习、网上缴费,并完成网络继续教育课程培训及考试,填写有关培训调查反馈表,确保完成2016年度的网络继续教育培训。

(二)面授继续教育培训。选择参加面授继续教育培训方式的持证人员,可参加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当地财政部门组织、管理的面授培训班。具体组织面授培训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前后的备案登记工作,并严格管理培训,自觉接受监督。

(三)其他学习方式。持证人员可根据财政部和财政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选择其他学习方式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可选择参加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考试合格;入围并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和广西“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选拔培训;参加总会计师素质提升知识更新培训;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以及公开发表论文专著等方式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持相关证明到所属财政部门确认2016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关于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监管。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持续更新业务素质,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管理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通过财政网站予以公告或者通知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单位如有违反《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承认其继续教育培训结果。

(二)关于网络继续教育管理。为促使会计人员如期完成2015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广西财政会计网的网络继续教育管理平台将于2016年5月1日-15日暂停报名页面的登陆功能。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本地区报名参加2015年度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持证人员在2016年4月底前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学习考试,做好2015年培训费用的对账清缴、培训信息汇总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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